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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不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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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对于定值保险而言,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否随时间发生了变化,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均为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灭失或者价值全部损失,则无论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支付,不必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则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2,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事故发生后再估价和确定损失与赔偿的保险。

  对于不定值保险而言,保险当事人双方事先仅约定了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估算留待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确定赔偿金额时进行。

  一般财产保险,尤其是火灾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形式。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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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0 11: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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