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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菜品禁标“时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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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发布春节餐饮业服务提示;餐厅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北京市发改委昨日发布春节期间餐饮业服务特别提示。发改委提出,餐饮业标价必须规范,时令菜肴须标明具体价格,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方式。

 市发改委提出,明码标价要规范,事先告知要明确。经营者对销售的饭菜、酒水及提供的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一经营场所内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两种标价签、菜单或价目表,不得以低价招徕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当出现消费者所点饭菜价格发生变动或因经营需要实行分时制用餐等情况时,经营者应事先明确告知。

 同时,海鲜、水产品等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时令菜肴须标明具体价格,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方式。

 对消费者而言,市发改委提醒说,在点餐和接受服务前,要留意是否明码标价,事先了解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出现价格纠纷后,消费者应完整保留消费凭证,并拨打服务监督电话或价格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餐饮
发布:2007-06-08 11: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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