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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餐馆联合开会反对叫停"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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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12月21日,海淀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这一判决立即在京城餐饮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几日来,京城餐饮企业代表纷纷相互奔走,担心如果“谢绝自带酒水”在舆论的推动下,被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为强制性管理办法,企业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损害。昨天下午,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紧急召集了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商家纷纷表示仍要“谢绝自带酒水”。

  协会“维权”:“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不违法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在会上说,协会坚决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原因有三个:一是,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二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收取多少,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收费合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三是,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企业对所购进和制作产品要全部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一旦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

  企业代表:消费者都自带酒水企业无法生存

  “通过销售酒水赚取加价,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合法而且正当”,大董烤鸭店总经理董振祥说,“我们企业就谢绝自带酒水”。

  他认为,相反不收取费用才是不合理的。因为,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一桌酒席自带4瓶白酒,也许会延长几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占用企业的就餐位次,影响企业的翻台次数,增加地租金、人工成本、管理费用、酒具的损耗、清洗费用等等。如果将酒水完全剥离出去,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还要向国家交纳5%的营业税、33%的企业所得税,这些成本都将只能摊到菜品里,菜品涨价消费者同样受到损失,而且对其他消费者也不公平。

  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某餐饮集团副总夏爱东认为,餐饮企业的成本核算的是综合平均毛利率,包含菜品的毛利率和酒水的毛利率,如果平均毛利率为50%,那么可能菜品的加价率为20%,而酒水的加价率80%才能实现。这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正常基础,如果消费者都自带酒水了,很多企业可能都无法生存下去。

  王寿魁律师:餐饮行业有权“自行定价”

  早在2000年5月,北京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市旅游局三家联合出台文件废止《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自此餐饮企业有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自行定价。目前,没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收取“酒水服务费”。王寿魁律师认为,同样作为民事主体,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除非享有独有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是他的权利。

  权威反馈

  “消协”“烹协”各说各的理

  中消协:“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

  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向记者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最低消费”这三大霸王条款都应该“叫停”。即便许多餐饮场所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但是这却是一种对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于餐饮服务业总是拿“行规”当做护身符,邱宝昌表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今年9月,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12月21日,海淀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这一判决立即在京城餐饮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几日来,京城餐饮企业代表纷纷相互奔走,担心如果“谢绝自带酒水”在舆论的推动下,被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为强制性管理办法,企业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损害。昨天下午,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紧急召集了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商家纷纷表示仍要“谢绝自带酒水”。

  协会“维权”:“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不违法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在会上说,协会坚决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原因有三个:一是,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二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收取多少,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收费合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三是,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企业对所购进和制作产品要全部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一旦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

  企业代表:消费者都自带酒水企业无法生存

  “通过销售酒水赚取加价,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合法而且正当”,大董烤鸭店总经理董振祥说,“我们企业就谢绝自带酒水”。

  他认为,相反不收取费用才是不合理的。因为,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一桌酒席自带4瓶白酒,也许会延长几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占用企业的就餐位次,影响企业的翻台次数,增加地租金、人工成本、管理费用、酒具的损耗、清洗费用等等。如果将酒水完全剥离出去,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还要向国家交纳5%的营业税、33%的企业所得税,这些成本都将只能摊到菜品里,菜品涨价消费者同样受到损失,而且对其他消费者也不公平。

  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某餐饮集团副总夏爱东认为,餐饮企业的成本核算的是综合平均毛利率,包含菜品的毛利率和酒水的毛利率,如果平均毛利率为50%,那么可能菜品的加价率为20%,而酒水的加价率80%才能实现。这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正常基础,如果消费者都自带酒水了,很多企业可能都无法生存下去。

  王寿魁律师:餐饮行业有权“自行定价”

  早在2000年5月,北京市物价局、市商业委员会、市旅游局三家联合出台文件废止《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自此餐饮企业有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自行定价。目前,没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收取“酒水服务费”。王寿魁律师认为,同样作为民事主体,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除非享有独有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是他的权利。

  权威反馈

  “消协”“烹协”各说各的理

  中消协:“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

  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向记者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最低消费”这三大霸王条款都应该“叫停”。即便许多餐饮场所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但是这却是一种对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于餐饮服务业总是拿“行规”当做护身符,邱宝昌表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中烹协:曾向海淀法院发收开瓶费有理的“说明函”

  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认为,“开瓶费”应当考虑到餐饮市场的这个特点,在竞争激烈的餐饮市场,产生不了霸王,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平等的买卖双方。如今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很大,有些企业愿意让出“酒水”利益的情况也很多。对开瓶费不认可,可以转投别家,反正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大。因此开瓶费问题就不是什么霸王条款的问题,而是一个双方可以协商的问题。站在经营者的立场,强行“自带酒水”进店,侵害餐饮企业利益不交服务费,侵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冯恩援透露,此前中烹协曾把相关的观点向海淀法院发过一个说明函,解释企业为何要收开瓶费,及餐饮行业的特点等情况。但是,海淀法院最终还是判定消费者胜诉,餐饮企业被判返还“开瓶费”。

  律师:“个案”不会影响其他判决

  12月21日,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该院一审判决称,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开瓶服务费应予返还。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敬国说,海淀法院的判决并非认定“开瓶费”违法,应该是说“属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法院认定100元的收费不够公平;二是没有尽到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因为写在菜单上的,消费者可能也不认可。

  孙敬国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是判例法,“个案”不会影响其他的判决,但是此案也应为餐饮企业起到警示作用。收取所谓“开瓶费”的意思其实是加收酒水的服务费,这个法律并不禁止。但餐饮企业在制定条款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制定公平的条款,如自带一瓶茅台酒加收100元,也许很多消费者可以接受,如果一瓶二锅头也要收100元就有失公平了;二是一定要公示,而且要向消费者解释说明清楚,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声音

  消费者VS商家不该收VS就要收

  焦点一:“谢绝自带酒水”该不该?

  消费者:多数消费者反对不准自带酒水。不少消费者表示:“现在饭店酒水这么贵,不让自己带就是变相涨价。如果是请客吃饭,为了不破环气氛,一般只能忍了。”

  餐饮企业:“今天你自带酒水,明天有消费者带来羊肉、白菜、粉丝说,你给我弄个锅底来,我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某火锅酒楼负责人如是说。

  焦点二:“开瓶费”收不收?

  消费者:几位CBD工作的白领认为:“吃饭我们已经付费了,带两瓶国外朋友送的红酒喝,酒店不该再收服务费,他们也没提供什么服务呀。”

  餐饮企业:“我租的这个写字楼每天每平方米租金4.2元,”一个知名企业负责人说,“红酒的钱一定要赚的,要不就要给菜加价了,否则成本核算不下来。”

  焦点三:“最低消费”合理吗?

  消费者:“我觉得点碗面条吃,如果餐饮企业不接待,肯定伤了我的自尊心,我再也不会光顾了。”一位大学生反对餐馆有“最低消费”限制。

  餐饮企业:“最低消费是国际惯例,在欧盟、日本等国家,很多餐馆都有这样的限制,原因是黄金地段的房租很昂贵”,某餐饮企业老总认可“最低消费”

北京餐饮
发布:2007-06-08 11: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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