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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工程管理系统采购:供应商须知与磋商文件指南
1.资金来源
1.1 “报价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财政资金。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 合格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条件。
2.3 对供应商的报价要求: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提供虚假的资料或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3.采购程序
3.1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启。
3.2 采购单位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本项目成交候选人顺序(每包最多三个),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3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 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发送以便公告。
4.报价范围和报价费用
4.1 项目如果分包,供应商可对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报价,但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进行报价。
4.2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报价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章节名称详见目录。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无效。
5.3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货物/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布。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7.2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
7.3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7.4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
7.5 在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后的磋商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购需求,并将有关调整内容告知所有合格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据此调整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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