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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工程管理系统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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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价的语言

  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报价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报价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2.响应文件构成

  2.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的部分见“附件—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导致其报价无效。

  3.报价书

  3.1 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书、报价一览表(包括附件)和分项报价表等内容。

  4.报价

  4.1报价应列明报价货物的名称、产地、制造厂商、品牌、型号、详细规格、交货期等。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报价货物/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4.2报价应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易耗品、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报价200.png

  4.3 报价方式:具体如下:

  4.3.1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包括应包括制造、装配和发运货物至交货地点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及其它税费。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4.3.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及其他税金。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4.3.3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报价:CIP北京电影学院。包括海关杂费及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等;不包括外贸代理费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进口环节税。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本项目不适用)

  4.3.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视为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但报价要求同11.3.3。(本项目不适用)

  4.3.5 临时特别条款: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原产于美国,报价中还必须包括加征的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有效公告为准。报价应当包含加征关税而未包含,是供应商的风险,视为已考虑在报价中。(本项目不适用)

  4.4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由其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每个需要提供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只能有一个最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最终报价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

  5.评审货币

  5.1 评审货币为人民币。

  5.2对涉及到外币报价的部分,不接受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外币对人民币的计算汇率;将统一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外币/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作为评审时价格分的计算依据。

  5.3 上述12.2中涉及的计算汇率及现汇卖出价,仅在比较报价是否满足预算要求及计算评审价时使用。

  6.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2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合格性的文件,如营业执照等。供应商应符合本须知第2条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6.3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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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02-25 16:31:21    编辑: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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