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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持有人如何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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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手机进销存软件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手机进销存软件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手机进销存软件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不减收手机进销存软件费;

  5、仓单是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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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01-19 21:20    编辑: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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