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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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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以上可喜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网上银行是一种虚拟经济形态,其发展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美国网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就是建立在发达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健全的传统银行体系的基础上,是传统银行业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自然过渡。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发达,法律框架存在缺陷,银行业历史包袱沉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发展网上银行困难较大。

目前,我国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缺乏保障网上银行业务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国内除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保密法以外.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非常有限,未对网上营业活动的参加者设定任何规则;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该规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主要明确了市场准入问题和风险监管问题,而涉及到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些特殊问题并不能得到解决。因此,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使业务运行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上要表现在:

一是网上银行交易凭证的有效件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规则中没有关于网上交易凭证的规定。  

二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如何分担网络运行风险,尚无法律规定。网上银行的运行风险主要指操作风险。出于系统的设备故障和操作者的疏忽,如停电使资料丢失、软件受病毒感染、机具磨损失灵、操作者怠于维护等.或者来自第三方的侵入,加窃取客户密码在网上进行欺诈、“黑客”改写客户资料等,会使银行和客户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银行与客户如何分担损失.还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只是在银行与客户的协议中根据合理性原则进行约定,但由于客户对网络环境缺乏充分的理解,势必对约定的公平性产生怀疑,这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制定相应的规定。  

三是我国网上银行的认证(CA)经营和管理体系尚不完善。2001年,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13家商业银行共同组建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AF),负责签发金融系统的AC证书。但目前该电心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还未得到确立,许多银行发行自己的以,由银行自己向客户签发认证证书,即银行既是认证机构,又是交易方。这种做法的风险在于:一旦发生未经授权的欺诈方冒充客户向银行发出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可能由银行承担,出现纠纷后,银行即便证明自己设立的认证程序是安全的,并且也尽了谨慎义务,也可能因地位欠缺而陷于不利。另外不同银行之间签发的以认证也存在一个兼容和相互认同的问题。此外,安全认证机制在网上银行业务中的应用必然依赖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而我国短期内还很难出台“数字签名法。 四是银行在网上支付业务中的地位尚无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银行将通过网上银行为消费者网上购物提供支付手段。对非银行原因造成的纠纷,消费者往往把银行牵涉其中,导致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经营成本。  五是网络运行和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隐私权保护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发布:2007-03-11 09: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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