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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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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职责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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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的担保职责是指保荐人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在保荐期间内披露的法定信息中的虚假性、误导性、遗漏性内容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职责所担保的对象是投资者拥有的法定权利,即证券法上规定的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利益不受上市公司违法性信息披露行为所侵害的权利。 它与共同侵权责任有相似之处。例如,二者的责任主体都是复数的,二者都是连带责任。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共同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保荐人的法定担保责任是为他人(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的过错承担责任;其二,共同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保荐人法定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保荐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投资者因违法披露信息(如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年度报告等违法披露信息)而遭受经济损害的事实,保荐人都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证券法》(第63条)中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还是一种共同侵权责任,是以证券公司有过错为前提,是其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担保责任。而法定的担保责任是保荐人为他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共同侵权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一侵权人都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荐人的法定担保责任类似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一般保证的规定,保荐人作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首先由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审判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其不足部分由保荐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2007-04-09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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