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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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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圈定P2P监管思路:设置资本金约束门槛,不得承诺本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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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昨天下午在出席“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时指出,对于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他透露对于P2P的监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其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二,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就是有多少钱做多少事儿”,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资金要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

第三,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四,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但不追求高利率、高回报的项目。

第五,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不仅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的提供,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发布:2007-03-13 10:4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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