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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农户小贷 利息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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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举旨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两部门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两部门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此外,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发布:2007-03-13 10: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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