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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房产,需不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偿销售不动产,是指取得货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第三十二款规定:对于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转让过程,在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应负担的税费由受让方代交(承担),因此减少了交易额的情况,因在房地产交易中由受让方出让支付的税费,属于出让方在交易中双方约定并实际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一并计入出让方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号)规定:为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系指执行国家房改办法的单位,以所出售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管理机关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生活用居住房。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企业转让的房产如是购置或抵债所得,应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应以全部收入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其实就是买卖交易。所以除了征纳营业税外,还要征纳土地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