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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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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根据市场变化而产生,在日益高涨的楼价面前,国家对于房产税也制定了相关税率要求,以增加国家税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2014.1.1起国家实施了最新房产税征收办法:凡一个家庭拥有两套房或两套以上的每年加征房产税。第二套按1-3%征收,第三套按4-6%,第四套及以上按10%征收,二套以上房产都不设减除额。
发布:2007-03-19 10: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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