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购买拆迁安置房 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假设一套建成2年内的100平方拆迁安置房, 原房主安置补偿面积80平方,超出安置补偿面积部分补差10万元。若出售价格为70万,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差额的20%计算,那试问个人所得税为多少?购买这样的房子还有其他税费么?怎么计算的?
对此,区地税局给予网友如下回复:
一、关于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上级部门未明确之前,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仍然按照老政策执行。即:能提供原值凭证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成交总价减去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和转让税费等)的20%征收;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按照成交总价的1%征收。其中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营业税政策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5〕153号)文件规定:拆迁安置房5年内(以签定拆迁协议的时间为起点计算)出售的,可扣除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
三、住房交易还涉及到的税费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按照营业税税额的12%计算;
土地增值税:其中出售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房屋土地权属承受人为纳税人,按总价的3%缴纳。其中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印花税:买卖双方均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根据合同金额按0.05%的税率贴花。
国家对于税收有政策要求,自然就有减免的优惠政策。拆迁安置房也是。原房主安置补偿面积允许减去后再缴征相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