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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库存商品车管理,保证商品车处于销售状态和商品车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存放经销商处展示样车。
2.职责
2.1销售部负责管理存放于经销商处展示样车库存数量、状态等档案的建立,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和核查实物数量是否与库存档案一致;负责督促经销商处货款到期车辆的货款回收。
2.2分公司人员负责督促经销商对库存车的定期维护,核对账物是否相符;负责到期库存车货款的回收;负责到期库存车辆的调回或向其它地区调剂。
3.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3.1经销商向分公司提出展示样车申请,并详细填写《展示样车申请单》,包括展车数量、品种、配置等,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3.2分公司经理审核经销商资质和信誉,审核合格后在《展示样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至销售部,并保留原件备档。
3.3销售部接到分公司《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后核查该经销商资质和核查前期货款支付情况,如有欠款不予批准展示车辆;如经核查合格,将《展示样车申请单》报销售副总监批准。
3.4销售副总监批准《展示样车申请单》后,销售部通知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展示样车协议》(一式三份,本公司留存二份,经销商一份),包括品种、数量、配置、保证金数额、回款期限等。
3.5《展示样车协议》签订,且经销商将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部按批准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准备展示样车和有关随车文件(不含合格证)、工具、备件等,并组织发送。
3.6分公司接到销售部的发车通知后,通知经销商准备接车,车辆到达后,分公司经理安排分公司人员与经销商共同验收车辆,并填写《商品车实物交接单》,双方验收人签字,加盖经销商公章。如在验收时发现故障或缺损件,分公司人员负责与当地服务站联系,排除故障后将车辆交付经销商验收并签字。分公司人员将《商品车实物交接单》以快件形式寄回销售部。
3.7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经销商应定期检查、维护,每隔 天发动车辆一次,如有缺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记录《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 3.8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未经分公司人员同意不得调往他处。分公司人员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销售状态,保证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立即与经销商核对,确认经销商已销售应督促其立即回款;如经销商私自调往他处,应立即调回,如确实需要调往他处,但应为同城地点,且要求经销商签字认可,并通知销售部留档备查。
3.9分公司如发现车辆丢失,应立即通知销售部,由公司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3.10展示样车货款到期前一周,分公司人员通知经销商准备货款,保证到期回款。
3.11展示样车货款到期,经销商在两周内仍不能回款,在征得销售部同意、销售副总监批准后,分公司人员应将车辆调回或调剂到其它地区。
4.考核
4.1销售部定期检查存放于经销商处的展示样车,如发现存放地点不当(如存放于污染严重地带)导致零部件锈蚀或保管、维护不当导致缺损件、不能即时销售等情况的车辆,按下述额度对分公司考核: 原因 故障形态 处罚金额 赔偿说明 存放地点不当 一般锈蚀 20元/件、处服务站修理,经销商赔付 严重锈蚀 50元/件、处 服务站修理,经销商赔付 管理不善 缺件 20元/件 经销商赔付 损坏件 20元/件 经销商赔付 维护不当 不能即时销售 50元/次 经销商赔付 其它 根据情况 根据情况
4.2展示车辆货款到期不能回收,且车辆不能按公司要求时间调回或调剂,按每迟一天处罚50元对分公司考核。
4.3展示样车丢失,由销售部根据情况提出对分公司考核方案;如属恶意行为导致车辆丢失,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
说明:存放于改装企业的车辆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商品车存放在不同的位置要有明确的登记,而不应只是登记数量,金额等。这样在商品车售出时方便查找出来给客户试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