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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行业中标后合同授予、履约及违规处理规定
一、授予合同
1. 中标通知书
1.1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 签订合同
2.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除非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说明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须知附表”。

三、中标服务费
3.中标服务费
3.1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本项目公证费/律师见证费(如有)具体收费标准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其他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第(7)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解释权
5.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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