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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中的优惠政策概览
评审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1、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_10__%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价格可给予联合体4_%的价格扣除。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评审价格的计算: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幅度).
(二)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_10_%×(监狱企业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节能、环保产品
供应商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显著位置列出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并列明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等;同时,在节能环保产品报价表后,附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可能会导致所投报的节能环保产品因无法认定而不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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