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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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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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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问:王某向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协议。赵先生做担保人,并以城区的一座房屋作抵押。当日,赵先生将房产证交付李某,但二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未按约还款,赵先生想问,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李、赵二人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

  至于赵先生的责任问题,要看债权人是否有过错。这份抵押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以,赵先生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抵押担保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王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发布:2007-04-09 10: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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