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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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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是顺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在不同市场经济环境所适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也是不尽相同的,根据所需上调。
       网易财经10月31日讯 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公告中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上调。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增值税和营业税按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行为征收不同的税种、税率。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会在新政策出台作出公布作废并将新的政策出台实施。
发布:2007-03-19 10: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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