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税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含继承人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含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题中房屋如确属继承取得的,转让时,经税务机关审查,以继承前的该房屋的购置时间(题中为1995年)作为购房时间。由于购买时间已经超过5年,因此,作为普通住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继承房产应当到公证证证明,再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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