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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整理:第二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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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

随着招标投标实践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健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围标、抬标以及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追究困难,违法成本过低,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招标文件编制规则还不完全统一,电子招标还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为了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动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重点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1)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改进行政监督体制,实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相分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同时负责直接管理或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地方政府先行探索组建统一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各级政府项目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管理部门要与项目招标人形成明晰的责、权关系。同时要加强政府部门协作,调整和扩大招标投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范围,强化协调机制在维护招标投标统一执法的职责和作用。建立部门间受理和解决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的沟通联系制度、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调查处理的协作配合机 制,以及部门联动执法模式,形成执法合力。

(2)建设招标投标标准体系

大力推广运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5年版),继续制定适用于不同性质项目、不同合同类型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工作规程,建设形成完整的招标投标标准体系,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补充,共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3)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

在总结电子招标投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系统建设运营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全国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体系,使电子招标投标成为节约资源,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分割封闭,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加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技术支撑。

(4)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研究和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考核奖惩等信用制度体系,利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整合现有分散的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客观、科学和全面的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努力建立奖优罚劣的信用激励机制。

(5)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库制度

推广运用已经制定印发的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改变评标专家资源零星分散、管理松散的现状,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国家和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类招标人集中抽取选聘评标专家提供公共服务,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专家素质,加强专家的考核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6)健全完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建立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要总结和借鉴推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实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准入、从业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考核和退出的职业资格系统管理制度,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与职业素质、职业责任、职业行为有机结合的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招标采购行为。

4.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性

(1)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邀请)和招标文件,公布采购或出售标的物内容、标准要求和交易条件,满足条件的投标人按招标要求进行公平竞争,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公正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公开交易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招标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

(3)招标投标特性

招标投标具有以下特性:

1)竞争性。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2)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规范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4)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5)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招标投标的

责任编辑:ys
发布:2007-08-06 18: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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