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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解读《法律法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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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组织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之一。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七项基本内容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各类招标文件都包括一般构成的七项基本内容。所不同的是,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有关部委又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增加了“废标条款”和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标段、工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就是说,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不同条件情况的不同需求,还有其他许多重要内容必须作为实质性条款列人招标文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等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

1)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3)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2015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招标文件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编制好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在组织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之一。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七项基本内容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各类招标文件都包括一般构成的七项基本内容。所不同的是,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有关部委又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增加了“废标条款”和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标段、工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就是说,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不同条件情况的不同需求,还有其他许多重要内容必须作为实质性条款列人招标文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等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

1)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3)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讨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这里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这里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对招标文件中澄清与修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按《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关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4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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