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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辅导:体系的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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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横向效力层级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统一、协调的。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比较多,如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活动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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