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学办理需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相关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学籍学籍档案信息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学籍管理“籍随人走”的规定,防止重复学籍现象的发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通知指出,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一人一号”,由教育部统一分配。我省2007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学号”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改为“学籍辅号”,原编列规则略作调整,由学校编列,以利于基层学校管理并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
通知规范了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转学申请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学。审核同时需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通知明确要求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同时要健全完善学籍档案,根据全国学籍系统要求和基层实际,对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转学申请表等表格的内容和样式进行完善和调整。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各校应于每学年新生入学后,在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档案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也必须全部纳入学籍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配备或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学籍管理员,并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打印、复印、扫描、拍照等设备,加强对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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