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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之保证担保的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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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保证担保的审查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营状况、担保能力等方面进行担保审查。

  第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泛普软件应根据我行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要求进行担保审查。

  第三条 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审查还应侧重以下方面:

  (一)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二)担保机构的担保限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作为保证人的,应当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担保业务管理系统根据我行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应注意下列存在法律性或合规性瑕疵的情形:

  (一)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二)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国家机关和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及其个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保证人在设立保证担保时未得到有效授权或授权不完整,且足以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

  (五)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明显与所担保的债权不相匹配的;

  (六)保证担保方式的设定中有关法定或约定的手续未办理或存在明显瑕疵,且足以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

  (七)保证合同或主合同的填写、签署或补正存在歧义,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瑕疵的担保情形。

  第六条 我行应当根据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规定要求保证人提供相关材料。

发布:2006-11-24 15: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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