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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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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信贷业务中的“另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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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安全性”原则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信贷业务中的“另类担保”游走于法律规范边缘,金融机构对其稍不警惕,就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希望这篇文章能引起大家注意,增强识别能力,杜绝无效担保,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在倡导创新、变革的现代社会里,金融机构在业务实践中,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三大信贷业务担保形式亦顺应发展趋势,衍化出多种非常规的、新兴的担保形式,或谓之“另类担保”。这些“另类担保”游走于法律规范边缘,金融机构对其分析、认识稍不到位,它们就可能成为“贷款失守”的“马其诺防线”。

  “另类担保”主要包括:总公司的保证担保。即分支公司借款,由其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这种借款担保情形在一些系统性公司制客户的信贷业务中比较常见,如电信、石油、石化等行业中,省总公司为各市、县分支公司的借款进行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公司法》规定,分支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有民事责任皆由总公司承担。换言之,总公司对分支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法定义务,它并不以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保证书为前提;总公司为分支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显然是“画蛇添足”。这种承诺保证担保的书面材料固然可以表明总公司对分公司对外借款行为的认可,但在担保制度中,它违背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属于无效担保。

发布:2007-04-09 10: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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