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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遭修改 缴费补贴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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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社保厅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与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此次《意见》进行了多处变更,增设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等5方面内容。

  据了解,《意见》最明显的改变之处,是增设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把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表示,这一改变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

  其次,《意见》还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体现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政策。按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与此同时,浙江此次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

发布:2007-03-12 09: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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