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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修订法实施 明确个人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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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企业信息化的管理,针对国内会计行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了能够使会计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国家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并明确个人保管的责任,下面小编就来详细的介绍这个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此次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数据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不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对此,财政部表示,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已经较为成熟,要求同时保存纸质和电子的会计档案意义不大,也大大增加了档案的管理成本。此外,所提的备案要求既有悖于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也不符合目前实际的做法。为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进一步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有效性和可替代性(对纸质会计档案的替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快,由于会计和财务管理在企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所以关于会计行业的管理也要更加的规范和明确。

 

发布:2007-03-18 12: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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