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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业投标初步评审标准与不一致处理机制
1 初步评审
1.1 初步评审是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1.2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1.3对于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进行符合性评审,以确定每一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看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1.4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允许投报进口产品,而投报了进口产品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任一带★号条款的;
6)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8)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9)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10)供应商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如适用)
11)应提供而未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负偏离项数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
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6)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6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 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名单,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综合评审。符合性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1.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规定。
2. 投标不一致时的修正和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供应商所投同一个包中,两个或以上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视为投报两个或多个方案,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接受备选方案外,均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修正后的报价签字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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