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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招来诈骗犯 民心工程变闹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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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吕梁市政府召开的第八次常务工作会议上,有人提议修建一座既能彰显城市现代化气息又能成为标志性建筑的吕梁市游泳馆。


吕梁游泳馆

招商招来诈骗犯

尽管百姓早有呼吁,但是由政府领导提出修建吕梁游泳馆,还是在2004年下半年吕梁撤地设市之后。这年冬天,在吕梁市政府召开的第八次常务工作会议上,有人提议修建一座既能彰显城市现代化气息,又能成为标志性建筑的吕梁市游泳馆,以实际行动展现吕梁撤地设市后的风采。提议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赞同,并责成吕梁市体育局拿出可行性方案,并负责实施。

2005年3月18日,吕梁市体育局经多方考察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发出了《共建吕梁市游泳馆招商公告》。该公告对游泳馆功能、建设规模等做了详尽的说明,特别指出“引资方式”可面向民营企业、民间资本。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时吕梁撤地设市尚不到一年,民营资本所投入的除当地丰富的煤炭、铁矿等能源、资源外,大多在小型流通和服务业当中,建筑行业则凤毛麟角。然而,随着当时能源、资源市场价格的日益攀升,吕梁已诞生出众多的煤老板、铁老板。许多手握重金的老板们对这个公告抱有兴趣,但由于对建筑业知识的缺乏,纷纷知难而退。而吕梁不少建筑业老板,虽然对该项目跃跃欲试,但苦于囊中羞涩,垫付不起巨额的资金,只好望洋兴叹。也有若干投资者,满怀信心去接触体育局,但被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2005年7月19日,一条爆炸性的消息在吕梁传播开来:在吕梁老板圈里名不见经传的吕梁市财政局下属某单位员工、时年36岁的高志宏,与吕梁市体育局达成了合同意向,并签订了投资意向书。

时隔一年后的2006年9月4日,高志宏与吕梁市体育局正式签订了《合作建设吕梁游泳馆合同》。合同表明,游泳馆工程占地7200平方米,地下室及一、二层为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700平方米,三、四层为游泳池和附属用房,及480座左右的看台,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合同规定,吕梁市体育局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设计要求等,高志宏承担按工程进度支付游泳馆建设的所有投资等。工程竣工后,游泳馆产权归吕梁市体育局所有。游泳馆投入使用后,高志宏拥有46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合同还规定,游泳馆须于2008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那个游泳馆的施工技术难度并不大,只是当时我掏不出那几千万元钱来,跟市体育局领导也没有硬关系,所以没有拿下那个项目。”7月9日,吕梁市某开发公司马董事长对记者说,“不过我当时听说一个没有资产背景的‘混混’投资这个项目,觉得意外,也觉得可笑,就对朋友说‘等着吧,游泳馆项目非烂尾了不可,将来一定有好戏看。’”

后来的事实证明,马董事长所言不虚。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高志宏与吕梁市体育局签订修建游泳馆合同时本身并无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向社会高息贷款及出售游泳馆商铺所得……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手头无资金,对建筑行业一窍不通的高志宏,从与吕梁市体育局签订合同时就抱着诈骗的念头。而游泳馆项目未能如期完工,成了“烂尾”,既损害了众多商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贪图返租上钓钩

值得一提的是,高志宏与吕梁市体育局于2006年9月4日签订《合作建设吕梁游泳馆合同》后,次日便持该合同到离石市公证处进行公证。而该处也于当日为之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

然而记者注意到,该合同表明高志宏投资全部工程预算价款5459万元,除对游泳馆有46年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别无他权;而且期限届满后,必须将游泳馆所有设施设备无条件交还吕梁市体育局;另外,吕梁市体育局对工程招标、质量、进度等各方面均有许多严格的要求和限制。

正所谓“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该合同在离石市公证处公证生效后的几个月间,高志宏七拼八凑了一部分保证金,按合同要求存入了吕梁市体育局指定的银行户头上,游泳馆终于在2007年5月1日开工建设。需要指出的是,按合同要求,该工程应在公开进行招投标等各项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完毕后方能动工,但高志宏却不管这一套,自己做主找了工程队便破土动工,致使工程完工后,欠下施工方工程款1000多万元。工程开工不久,高志宏便遇上资金难题,于是不顾合同所规定的完成工程总造价的三分之二投资后,与吕梁市体育局协商,才能动用保证金的约束条款,私自动用保证金支付工程款。

2007年1月4日,高志宏注资30万元,成立了吕梁碧海生韵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体育健身用品、电子产品。但其后不久,高志宏便以其做甲方,开始转让售卖游泳馆商铺经营权,而且把售卖地点设在了市体育局办公楼三楼。根据合同规定,高志宏在游泳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起始的经营使用期内,“可对所属商用设施对外转让或出租使用权,但年限必须以10年为限”。高志宏对该规定置若罔闻,转让给租户的经营权期限达46年。

高志宏为此次转让售卖商铺经营权制作了大量的宣传资料。据资料显示,吕梁游泳馆是经吕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利用民间资本建设的一项体商结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工程,是“吕梁市重点工程、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目的是“为全面发展吕梁体育事业,提升吕梁城市品位”。建成后的游泳馆商场用于经营数码相机、摄像机、手机、电脑、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等等,将是“吕梁市乃至晋西、陕北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电子数码产品经销场所”。

除此之外,高志宏还在停停建建的游泳馆工程旁,竖起巨大的招商广告牌,内容为“18万低投入,即可拥有25平米的独立商铺”“低投入,高回报,一铺富三代”等等。

广告打出一段时间后,高志宏见应者寥寥,遂使出在开发界不可思议的“以年10%的房价回收返租商铺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一支付”的招数进行促销。“十年啥也不干就能收回成本!”这个招数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购买欲,短短数月中,近300间商铺很快便销售一空,共收取270户转让费总计达9800余万元。“我就是贪图人家(高志宏)那每年10%的返租金才买下商铺(转让权)的。”7月8日下午,赵先生对记者说,“哪知道中了高志宏的圈套,上了他的钓钩,搭进去几十万元。”

令人不解的是,《合作建设吕梁游泳馆合同》签订后,高志宏连出大手笔,不断做出违背合同的事,而作为甲方的吕梁市体育局竟然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致使后来高志宏视其若无有,为所欲为,最终以诈骗罪锒铛入狱。

发布:2007-11-06 14:5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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