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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整理:第二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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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般简介)

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招标投标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也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管理秩序,此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处罚的决定

查明事实;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听证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3.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中的仲裁(了解)

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委员会(属社会团体):约定明确、且准确。

4)仲裁协议:自愿且内容完备(仲裁的意思、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申请和受理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可以选定。

7)开庭和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申请撤销裁决(6种情形)

9)执行

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了解)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划分。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种类;7种

举证责任;

证据的出示和质证;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招投标案件一般争议数额比较大,且较为复杂,通常适用普通程序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

(7)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ys
发布:2007-08-06 18: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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