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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市政》:施工索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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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赔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工程师和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和证据资料、索赔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的工期天数。

  (3)工程师和业主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和业主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和业主在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如果双方对索赔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不接受索赔决定,双方可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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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1: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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