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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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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转到宏观调控后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在招投标领域,如何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工程项目交易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建设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无疑是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行政监督具体地又应当体现在哪些方面,在监督的手段上又如何做到合法合理,且具有良好的效果,本文想就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就十分明确地表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及对社会公共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这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应尽职责、权利和义务。招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为:发布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工程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发布招标信息阶段主要监督:

  (1)项目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

  (2)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能力

  (3)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式,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

  (1)招标人有无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标段划分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存在肢解发包现象

  (3)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实际

  (4)有否其他对投标人不公平的条件

  3、投标人资格审查阶段主要监督:招标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标人。

  4、投标、开标、评标、决标阶段主要监督:

  (1)是否按规定截标时间送达投标文件

  (2)开标程序是否正确

  (3)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4)是否有串标漏标等现象

  (5)是否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

  (6)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

  (7)决标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5、签订工程合同阶段主要监督:

  (1)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原则签订

  (2)工程造价及规模有否改变等。

  通过以上各项监督,来规范招投标双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发布:2007-04-14 15: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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