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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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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

  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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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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