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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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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2 照 明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表9.2.1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 

应急照明

继续工作

人员疏散

锅炉房
及其
辅助车间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Sf风机室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司水平台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处
燃油控制台
给煤机处
运煤胶带机层
除灰控制室
汽机房
及其
辅助车间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问除氧器层
除氧间管道层
供氢站

续表9.2.1

工作场所

应急照明

继续工作

人员疏散

运煤
系统
碎煤机室
转运站 -
运煤栈桥 -
运煤隧道 -
运煤控制室 -
筒仓 -
室内贮煤场 -
翻车机室 -
供水
系统
岸边和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
生活、消防水泵房 -
化学
水处理室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 -
电气
车间
 
主控制室 -
网络控制室 -
集中控制室 -
单元控制室 -
继电器室及电子设备问 -
屋内配电装置 -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
蓄电池室 -
计算机主机室 -
通信转接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特高频室、电源室
 
-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 -
直流配电室 -

续表9.2.1

工作场所

应急照明

继续工作

人员疏散

脱硫系统 脱硫控制室 --
通道

楼梯
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
运行总负责人值班室 --
汽车库、消防车库 --
主要楼梯间 --

9.2.2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9.2.3 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

9.2·4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厦低于1IX. 9.2.5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9·2·6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2·7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海
发布:2007-08-11 15: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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