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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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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5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熟悉

    (1)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的主要基础

    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活动包括对工程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监理、管理、后评价等,是以高水平的智力劳动为主的行业,一般都是为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以应承包人聘请为其进行施工管理、成本管理等。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是项目业主或委托单位作为委托方(或发包方)与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契约。

    (2)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合同的内容

    1)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合同的内容特点:

    ①委托人委托咨询或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等;

    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③组成合同的文件,咨询、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通用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④咨询或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或监理业务;

    ⑤委托人向咨询或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咨询、监理人支付报酬;

    ⑥咨询或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⑦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2)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②咨询、监理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③委托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④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⑤咨询、监理酬金;

    ⑥其他。

    3)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的合同专用条件:

    ①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②咨询、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③外部条件包括的内容;

    ④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⑤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⑥委托人免费向咨询、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

    ⑦在咨询、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咨询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数;

    ⑧委托人向咨询监理人支付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金额和奖励办法;

    ⑨支付报酬的币种和汇率;

    ⑩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咨询、监理合同的管理

    1)咨询、监理方应完成的工作。虽然咨询、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注明了委托范围和工作内容,但是作为咨询、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内容还包括附加的和额外的咨询或监理工作。

    ①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咨询、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的由咨询、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如:发包人要求咨询,监理人就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咨询、监理工作。

    ②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咨询、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咨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咨询、监理业务前增加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合同有效期。在合同双方商定的日历有效期基础上,咨询、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及咨询、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咨询、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额外和附加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3)双方的义务。由双方在合同内容中根据建设咨询、监理合同通用条件及其协商的结果规定具体的要求。

    4)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其中咨询、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失负责,也不对第二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5)咨询、监理合同的酬金。包括正常的咨询、监理酬金和附加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

    ①正常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包括咨询、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咨询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②附加咨询、监理工作的酬全。包括增加咨询监理工作和内容的补偿酬金,额外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和奖金。

    6)双方合同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②开始和完成。以专用条件中确定的咨询、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

    ③变更。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委托方要求,咨询、监理人可以提出更改咨询、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

    ④延误。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监理工作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咨询、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咨询、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⑤合同的实施和情况的改变。如果在咨询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咨询、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咨询、监理人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咨询、监理任务时,咨询、监理人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某些咨询、监理任务时,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咨询、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咨询、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监理的酬金。

    ⑥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咨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咨询、监理人在收到咨询、监理酬金尾款结清后告终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⑦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监理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2007-08-07 12: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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