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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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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0条规定,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1)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2)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3)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1)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2)质疑处理结果分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3)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①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评标的;

    ②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③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④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2/3,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2007-08-07 12: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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