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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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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1)投诉的提起。《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发布:2007-08-07 12: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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