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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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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科技研究开展和咨询服务是智力劳动,这些智力劳动成果成为重要的知识资产,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这些智力劳动的行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科技活动中合法权益,是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确认,更多数由合同约定。二是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的选择,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来说,是专利权还是技术秘密的形式,对包含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发明成果还可以选择著作权的形式加以保护。三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回避。一种权利冲突是指本研究开发主题相同于或覆盖了他人的专利主题,另一种情况是本研究发明构成了他人专利的相关技术,落人了他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该发明的实施要依赖于他人专利的实施,形成相关冲突。避免权利冲突的管理措施包括科研课题立项时加强对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在科研开发过程中,随时跟踪技术竞争领域的动态。四是知识产权权利争议的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类型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争议,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争议,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争议,专利侵权的争议。争议处理方式可以自行调查,协调和解,也可以委托律师寻求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五是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维持,一方面是专利权的维持,一项专利权是否需要维持,除了考虑是否正在实施、正在产生经济效益以外,还要考虑该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技术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对竞争同行的制约能力,是否已有更好的技术可以替代等;另一方面,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的维持主要是保密性,保密措施要落实在该技术使用与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关键在于技术公开的时机掌握,这取决于对技术本身难度的了解和对竞争对手动态跟踪的可靠分析。

    1)研究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对技术开发成果的管理,要遵循合作优先与法定权属原则。如果有合同约定,就按其明确规定来决定权属问题,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①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项目中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而委托方享有以下优惠:第一,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得撤销,也不像许可合同那样定有期限。第二,委托方在发明创造没有获批准之前,也可以对该发时创造享有实施权,但应履行保密义务。

    合作开发项目中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这是因为合作开发中各方对技术成果的获得都投入了资金,都做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都应有权分享技术成果。当然,根据具体情况,各方承担以下义务或享有有关的权利:第一,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第二,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第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是通过发明创造人不断反复创造性脑力劳动实现的,现有的技术资料及工作条件是不可能直接产生技术成果的。由于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人,对方也不能依据合同对新技术成果享有权利,因而对方欲使用新技术成果,应当与发明创造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科技咨询服务项目中新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过程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所有(持有)或者是双方共有;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有。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新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第三,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方提出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方提供的权利。当事人在约定时应遵循互利原则,即权利对等,费用互惠,使用权利对等,交换期限对等。

    2)技术转移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项目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转移、项目成果的转移,都要受到知识产权的制约。具体而言,专利实施许可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在委托开发项目中,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在合作开发项目中,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该优先权的基础在于各方依合同约定投人了资金并具体地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

    另外,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项目中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对技术秘密归属无约定或不能依习惯确定的,那么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发布:2007-08-07 12:2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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