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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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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见附件1)

  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见附件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 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钢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附件

  1.表2.0.1

  2.表2.0.2

责任编辑:钢琴师
发布:2007-05-12 09: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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