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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考前提高试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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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国家重点工程投资约1亿元人民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业主认为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2008年9月18日向A、B、C、D、E五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19-2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下午4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中大网校10月20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由该企业驻当地分公司加盖的投标专用章。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了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8日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

    【问题】

    1、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以上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

    1、C企业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拒收。 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且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应按废标处理。

    2、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业主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妥。理由:变更为邀请招标方式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2)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妥。理由: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不妥。理由: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4)开标时间不妥。理由: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5)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不妥。理由: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公证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6)招标人确定A企业中标不妥。理由:招标人应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价格高低不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7)签约时间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发布:2007-08-07 12: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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