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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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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4.5.2 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4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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