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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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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验证一次,由省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络登记验证,而后向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交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验。验证结果报省造价师协会核准后通过网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二十四条 验证不合格和被取消(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经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核实后,报省造价师协会申请补发。

摘自《豫价协[2006]13号》

发布:2007-08-04 10: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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