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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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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审验制度,原则上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提交1份2年内的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等资料,进行审验。验证结果核准后通过网络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九)已身亡的。

  第三十五条 验证不合格和被取消(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执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和遗失应及时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补发。

摘自《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2007-08-04 10: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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