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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应付工程款和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利于承包人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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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应付工程款时间和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利于承包人减少损失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包修金。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每一笔款的付款时间,其法律意义在于发包人逾期付款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从拖欠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计息始期和利息标准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事项,法官尊重当事人合意。为解决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解释》第17、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万不可忽视利息条款,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为例,一年利息可达百万,如此巨大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损失。另外,承包人垫资施工时,还应当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法院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2007-07-23 11: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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