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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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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依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已过时效的债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得转让。

  依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订立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一方当事人根据个人信任关系选定另一方订立的委托合同,这种合同发生转让会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就应当遵守。当然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与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让与,该让与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我国一些法律对不得转让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对于这种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转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让义务,法律行政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转让请求时,批准或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就不得转让。

 

发布:2007-07-23 11: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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