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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方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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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方式

  劳务派遣方式需贵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从而降低贵司劳动管理方面的烦恼及购买社保等成本。但是存在如下风险:

  1、因劳务派遣协议包含劳务派遣单位的利润,故通过此方式聘用施工人员反而增加了实际支出,而且贵司难以控制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法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故贵司如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施工人员长期从事工程施工,或者从事工程主要的施工工作,实际上不合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贵司往往不能置于事外;而出现工伤事故且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时,贵司还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2007-07-23 11: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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