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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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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很多拆迁纠纷裁决书在结尾处交待拆迁当事人权利时,均为“如不服本裁决书,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机构交待了诉讼权而不提及行政复议权是否完整与合法呢?笔者认为,关键要看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的,当事人除享有起诉权外,能否享有复议权,裁决只指出可提起诉讼,基于理由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各省、市拆迁条例作出的是相同规定)。
  笔者认为,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其一,《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部法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二,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2007-07-23 10: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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