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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标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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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标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1)在投标文件收取截止日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2)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在招标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应现场拆分,参与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并将记录开标内容与过程的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第18条  评标与定标。
(1)评标、定标时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打分法与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议,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对各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与论证。
(2)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具体状况,客观、公正地制定评标办法。
(3)评出的中标单位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并且投标价格原则上应该是合理的最低价。
(4)在投标与定标的过程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5)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单位的标价相同或接近,则应对比投标方的企业信誉、资质、以往业绩等,在这些方面占优势的企业可优先中标。
(6)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第1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经理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收集整理招标过程中的全部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发布:2007-07-22 10: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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