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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吉外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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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凡进入该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通知指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吉林省经济的发展,一批外省招标代理机构也进入吉林执业,在为吉林带来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存在着挂靠资质、人员虚挂、扰乱市场等不良行为。因此,将加强在吉林省执业的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通知规定,在吉林办理备案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如下条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不得设置在民宅中,能提供总公司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证明等条件。

  通知还规定,符合要求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将由吉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一年的备案证明,并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及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通知强调,办理入吉备案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将不再办理备案事项,不得进入吉林省市场。备案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州)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代理招标项目,一旦出现不良行为,将予以清出市场的处理。经备案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有效期内在吉林行政区域内进行执业,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备案。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1.12 曹霁

    发布:2007-07-20 15: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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