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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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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格外来企业备案条件。首次办理备案的进池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场。一个法人企业只能在池设立一个驻池分支机构。同时规范进池企业用工行为,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严格执行劳务分包制度。对进池企业变更资质信息,应从实际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信息变更。二是强化备案工程控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进池企业备案期内项目全部竣工,拟退出本市建筑市场且无遗留问题的,应向原备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相关媒体发布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公告期30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再给予办理离池手续,并收回《进池备案证》、《企业信用手册》和《个人信用手册》,退还进池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且内部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委将约谈企业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中止备案的处理。对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与建设单位、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清出我市建筑市场,3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摘自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03.22 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2007-07-20 15: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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